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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有望、张俊芳等与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望,张俊芳,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764号之一原告赵有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俊芳,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原告赵有望、张俊芳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现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