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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雷忠益与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忠益,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雷忠益,男。委托代理人胡振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晓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守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忠益与被告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忠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忠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忠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雷忠益交纳。审 判 长  覃 敏人民陪审员  向才菊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