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雷忠益与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忠益,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雷忠益,男。委托代理人胡振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晓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守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忠益与被告山东众和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澧县澧州农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忠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忠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忠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雷忠益交纳。审 判 长 覃 敏人民陪审员 向才菊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