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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成明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立华雄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明,乌鲁木齐市立华雄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本良,张立明,华小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576号之一原告吕成明。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立华雄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下沙河村。法定代表人华本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乌鲁木齐市立华雄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华本良,职务不详。被告张立明。委托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俊华,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小攀。被告华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明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立华雄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立华雄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立明、华小攀、华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立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197号博格达小区21栋8层1单元803室(乌房米东区预字第398845号、预售合同号:YS0347524)的房屋及新A889**号“丰田”牌车辆手续。案外人李洪成提供其名下的天山农商银行的股权(股权证号:802880181016300190467)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张立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197号博格达小区21栋8层1单元803室(乌房米东区预字第398845号、预售合同号:YS0347524)的房产手续;二、依法查封被告张立明名下新A889**号“丰田”牌车辆的手续。三、依法冻结李洪成名下天山农商银行的股权(股权证号:80288018101630019046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