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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字5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定法与董灵燕、董孝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法,董灵燕,董孝君,王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5094号原告:王定法,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董灵燕,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董孝君,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王朝芳,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法与被告董灵燕、董孝君、王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定法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戴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