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与李根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李根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911号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新村公共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冯金芳,社长。委托代理人吴伯坚,江苏吴伯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根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灶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顾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