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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彭荣、刘春芳与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彭荣,刘春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8464412N。法定代表人:艾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芳。委托代理人:彭荣。上诉人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荣、刘春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9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