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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土地侵权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66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一李某甲。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二李某乙。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三李某丙。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土地侵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三被告不经我同意,从2012年开始以正自己宅基地为借口,私自将我的承包耕地非法筑墙圈入自己的后院中,今年又将我栽植的树木挖掉,我与被告交涉,他们不但不归还占我的责任田,而且态度蛮横,现要求被告立即退还我的承包地,赔偿占用我耕地的收益,赔偿挖走的树木。本院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安民审 判 员  答远利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