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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1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邹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陈某以再给双方一次机会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海山代理审判员  孙成艺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