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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郑宗漾、黄春金与廖天安、马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漾,黄春金,廖天安,马小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881号原告:郑宗漾。原告:黄春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天安。被告:马小红。原告郑宗漾、黄春金与被告廖天安、马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超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宗漾及原告郑宗漾、黄春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维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天安、马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宗漾、黄春金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日,两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桥墩镇胜利小���1号卖给原告。当天立契,立契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因当时不能办理产权证,所以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手续。现该房屋产权证可以办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被告予以拒绝。为此,诉请判令:一、确认原告郑宗漾、黄春金与被告廖天安、马小红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关于桥墩镇胜利小区1号房屋买卖契约有效;二、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郑宗漾、黄春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契约,用以证明原告购买被告房屋的事实;3、温福铁路苍南段工程指挥部文件,用以证明房屋来源合法。被告廖天安、马小红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3,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灵溪镇桥墩社区胜利小区1号系灵溪镇桥墩社区仙堂安置点。2013年9月3日,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黄文界等11户11间拆迁安置建房用地的批复,同意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廖天安等11户按规划拆迁建房11间,建筑层数为4层,土地坐落于桥墩镇仙堂安置点第3幢。2011年1月1日,两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桥墩镇胜利小区1号四层楼房以3738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其币随契亲收完讫。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权利的转移,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郑宗漾、黄春金与被告廖天安、马小红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关于苍南县桥墩镇胜利小区1号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廖天安、马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郑宗漾、黄春金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手续;三、限被告廖天安、马小红于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郑宗漾、黄春金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宗漾、黄春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