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迮仁东与盐城市融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迮仁东,盐城市融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45号原告迮仁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融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3号剑桥商务公寓507室。法定代表人夏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荣本,居民,盐城市融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迮仁东与被告盐城市融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徐州市沛县金水花园水电安装工程和徐州市贾汪区山景家园水电安装工程所在地分别在徐州市沛县和贾汪区,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或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相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