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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邹纪刚、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邹纪刚,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男,住所地二道江区。被执行人邹纪刚,地址通化市胜利路老师新村*号楼。被执行人李玉华,地址二道江区。隋连军与邹纪刚、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纪刚、李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息共计3301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玉华、邹纪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纪刚、李玉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隋连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纪刚、李玉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隋连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