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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主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主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主荣,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02年3月13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主荣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文森、被告人宋主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宋主荣用136××××4079的号码打电话给康某2并谎称有蟹要卖给康某2,后又以没钱给人贺礼为由,让康某2先汇款1500元到其提供的王某卡号为62×××07的龙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到时再从卖蟹的货款中抵扣。等康某2汇完款后,被告人宋主荣未再与康某2联系,也未将蟹卖给康某2。2、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4日间,被告人宋主荣用136××××4079的号码打电话给蔡某3并谎称有蟹要卖给蔡某3,后又以渔船零件损坏需要维修为由,让蔡某3先后三次汇款15000元到其提供的王某卡号为62×××07的龙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到时再从卖蟹的货款中抵扣。等蔡某3汇完款后,被告人宋主荣未再与蔡某3联系,也未将蟹卖给蔡某3。3、2016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宋主荣用136××××4079的号码打电话给黄某并谎称说有蟹要卖给黄某,后又以渔船零件损坏需要维修为由,让黄某先汇款8000元到其提供的王某卡号为62×××07的龙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到时再从卖蟹的货款中抵扣。等黄某汇完款后,被告人宋主荣未再与黄某联系,也未将蟹卖给黄某。4、2016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宋主荣用136××××4079的号码打电话给郭某并谎称其是蔡某1的朋友,后又以渔船零件损坏需要维修为由,让郭某先汇款4000元到其提供的王某卡号为62×××07的龙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等其把鱼卖掉再把钱还给郭某。等郭某汇完款后,被告人宋主荣未再与郭某联系,也未将钱还给郭某。案发后,被告人宋主荣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2—3条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主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康某2、蔡某3、黄某、郭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蔡某1、蔡某2、宋某、林某、康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存款明细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主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2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宋主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三条诈骗事实,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宋主荣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主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主荣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宋主荣分别退赔被害人康某2、蔡某3、黄某、郭某经济损失1500元、15000元、8000元、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