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6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52-4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评估、拍卖、变��被执行人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台,因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未交评估费,暂无法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亦不同意以物抵债。经调查被执行人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国税局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执行的执行款中履行此案的债务。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执行款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中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