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美与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卞正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美,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卞正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刘云美,女,1950年6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来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法定代表人卞月兵。被告卞正沛,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刘云美与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科公司)、卞正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美的委托代理人李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讯科公司、卞正沛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美诉称,被告讯科公司向原告刘云美借款429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同时约定若被告未能如期归还,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告卞正沛系讯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卞正沛通过讯科公司向原告借款用于个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所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900元,借款期间利息1716元,逾期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讯科公司、卞正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原告刘云美向被告讯科公司支付现金42900元。同日,被告讯科公司向原告刘云美出具“讯科智慧家庭系列产品订单提货单”一份,载明“11单”、。2015年7月28日,原告刘云美及案外人(已另案诉讼)田某甲、苏某甲、苏某乙、张某、田某乙(甲方)与被告讯科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乙方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852100元(其中苏某甲30万元、田某乙20万元、张某20万元、苏某乙70200元、田某甲39000元、刘云美429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以上852100元不要利息,9月1日本金一次性返还。双方还约定乙方如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甲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计收罚息。罚款利息按照1%/月计算。如不及时返还,还要追加正常借款时间(2015年7月2日岛2015年9月1日)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审理中,原告陈述卞正沛系讯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卞正沛通过讯科公司向原告借款用于其个人,但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讯科智慧家庭系列产品订单提货单、借款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云美与被告讯科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为证,应为合法有效,讯科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本案成讼责任。故对原告刘云美主张被告讯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期利息,双方已约定在2015年9月1日前讯科公司不能偿还的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故对原告刘云美主张讯科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1716元,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已约定逾期利息按照1%/月计算,本院仅能支持自讯科公司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1%/月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主张2%/月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向讯科公司出借的款项用于卞正沛,故对原告主张卞正沛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讯科公司、卞正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美借款本金42900元、利息1716元,合计44616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900元为本金按1%/月的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云美要求被告卞正沛还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用965元、保全费466元,公告费93.3元,合计1524.3元,由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5元。账户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李筱艳人民陪审员 夏留根人民陪审员 应兴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