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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学彬与崔俊、朱家祥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学彬,崔俊,朱家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彬,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家祥,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李学彬因与被申请人崔俊、朱家祥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学彬申请再审称:(一)李学彬给朱家祥的代支款总额应为1893453元。(二)原判工程成本少算1773137.96元。包括有为王坚定垫支771221元,备案费用370873元,合伙人借款共计3万元,崔俊领款70000元,以及电费及其他工程费用,且砂石、水泥、杂支款及人工费等均少判。李学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学彬与崔俊、朱家祥在承建资阳市档案馆工程完工后,三方应当进行清算并退还出资,分配盈利。合伙工程中水电安装及绿化工程项目已分包与王凯丰(王坚定),与三人合伙的事务无关,不应计入此次清算。而关于工程成本的问题,原审法院组织三方根据票据逐项核实和确认了费用支出,对于工程成本费用的认定并无不当。李学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学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学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佳鹃代理审判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周成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