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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覃兰辉、马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兰辉,马春香,陈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兰辉,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高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香,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高州市。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许幸、廖启康,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清,女,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高州市。诉讼代理人蓝勇强,广东省高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兰辉、马春香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春香及其与覃兰辉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幸、被上诉人陈金清的诉讼代理人蓝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覃兰辉、马春香已向本院预交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覃兰辉、马春香。审 判 长  莫 挺审 判 员  陈朝通代理审判员  陈 舒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