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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煤田地质一〇二勘探公司与吉林省富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煤田地质一〇二勘探公司,吉林省富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一〇二勘探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西大街3247号。法定代表人李茂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富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B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田月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一〇二勘探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富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富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煤田地质一〇二勘探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富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