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韩***,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马***。被执行人韩***。被执行人杨***。申请执行人韩***、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的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608226860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08936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608226860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08936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