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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韩***,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马***。被执行人韩***。被执行人杨***。申请执行人韩***、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的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608226860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08936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608226860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杨***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103208208936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