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艳,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344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条》中“出借人周红梅收款账号及开户行为农行深圳平湖支行,借款人账号及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李晓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周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