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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艳,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344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条》中“出借人周红梅收款账号及开户行为农行深圳平湖支行,借款人账号及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李晓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周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