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654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