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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宝福与王艳海、宋国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福,男,46岁。被执行人王艳海,男,46岁。被执行人宋国英,男,58岁。本院在执行刘宝福申请执行王艳海、宋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宝福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