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彭春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7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春游,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春游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彭春游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置地大厦二楼某档,乘被害人廖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办公桌上的三星NPQ470CH笔记本电脑1台和联系X2-TO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22元),后携赃逃离现场。2016年4月28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彭春游去至广州市较场西路置地大厦三楼雨乐网咖休息区,乘被害人罗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沙发上的IPHONE6SPLUS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13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同日6时许,被告人彭春游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新街被被害人罗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彭春游住处等地缴获上述被盗赃物。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彭春游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春游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彭春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春游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春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