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诉黄立国借款合同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黄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74号申请人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景禹,支行长。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黄立国,男,住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申请人黄立国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黄立国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黄立国在申请人处贷款30,000.00元。现已逾期,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黄立国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