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87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长安牌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长安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