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与朱守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朱守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6民初495号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负责人庞利华,职务经理。被告朱守县,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诉被告朱守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鑫大利五金建材劳保百货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