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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金祥与陈春雷、左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祥,陈春雷,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655号原告赵金祥,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春雷,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库尔勒市。被告左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祥诉被告陈春雷、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金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308.8元,原告已预交23308.8元,退还给原告赵金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红   庆审 判 员 俞   宗   梅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阿衣米热艾沙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