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郑秀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郑秀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386号原告:李伟,男,汉族,住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郑秀荣,女,汉族,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李伟与郑秀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伟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