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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郑秀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郑秀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386号原告:李伟,男,汉族,住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郑秀荣,女,汉族,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李伟与郑秀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伟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