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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7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748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7483号原告:周丕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仇荣荣,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丕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邓 昭 君人民陪审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吴 建 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