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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581号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尹明善。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