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郑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郑晓燕,郑福灿,郑智慧,王建海,郑福松,郑朝晖,郑晓东,王雪莲,项光平,郑植进,林秀忠,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曹晓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592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负责人:刘少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剑,银行员工。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村宏瑞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海。被告:郑晓燕。被告:郑福灿。被告:郑智慧。被告:王建海。被告:郑福松。被告:郑朝晖。被告:郑晓东。被告:王雪莲。被告:项光平。被告:郑植进。被告:林秀忠。被告: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福村。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被告: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永工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项光平。被告:曹晓靖。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郑晓燕、郑福灿、郑智慧、王建海、郑福松、郑朝晖、郑晓东、王雪莲、项光平、郑植进、林秀忠、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曹晓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以198.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以8.68‰计算至2015年1月5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以198.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以13.02‰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从2015年8月29日以175.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以13.0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晓东所有的位于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D5幢504的房地产(房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土地证:温国用(2009)第1-79989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690万元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所有的位于龙湾区沙城镇永福村天柱路71号的地产(土地证:温国用(2009)第2-108425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510万元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郑晓燕、郑福灿、郑智慧、王建海、郑福松、郑朝晖、郑晓东、王雪莲、项光平、郑植进、林秀忠、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曹晓靖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剑到庭参加诉讼,被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郑晓燕、郑福灿、郑智慧、王建海、郑福松、郑朝晖、郑晓东、王雪莲、项光平、郑植进、林秀忠、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曹晓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6日,被告郑晓东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852132012000002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即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D5幢5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作为抵押财产,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69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并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月6日,被告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852132012000006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即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福村天柱路7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2-108425)作为抵押财产,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51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并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6月28日,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852112013001267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87万元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3‰;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014年7月31日,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852112014001490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8.4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68‰;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本笔贷款系用于偿还合同号为852112013001267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8.4万元。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借款利息,仅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现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5.4万元及利息。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52132013000145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原告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融资方式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52132014000178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原告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6月27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其余约定与合同编号为852132013000145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一致。2013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林秀忠、郑朝晖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5213201300014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原告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5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其余约定与合同编号为852132013000145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一致。2014年7月15日,被告郑朝晖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林秀忠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2年1月6日,被告郑晓燕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2年1月6日,被告郑福灿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郑福灿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3年6月26日,被告郑智慧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郑智慧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3年6月25日,被告王建海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建海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3年6月26日,被告郑福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郑福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2年1月6日,被告郑晓东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郑晓东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3年1月4日,被告王雪莲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雪莲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3年6月26日,被告项光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7月30日,被告项光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8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2年1月6日,被告郑植进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4年6月30日,被告郑植进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2012年1月6日,被告曹晓靖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内容为:同意为原告向债务人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另,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用5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温龙民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林秀忠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鑫锦园5幢15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90110)及查封被告林秀忠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浙C×××××)。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属于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保证人均对本案新旧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应在各自最新出具的保证函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4万元及期内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8.68‰计算至2015年1月5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98.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3.02‰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止;以本金175.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9日起月利率13.0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晓东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D5幢5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852132012000002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抵押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69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福村天柱路7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2-108425)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852132012000006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抵押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51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852132014000178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林秀忠、郑福灿、郑智慧、王建海、郑福松、郑晓东、王雪莲、郑植进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各自于2014年6月30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均以最高额人民币1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郑晓燕、曹晓靖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各自于2012年1月6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均以最高额人民币14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郑朝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于2014年7月15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1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项光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148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586元(原告已预缴),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0元,共计26166元由被告温州奥华五金有限公司、郑晓燕、郑福灿、郑智慧、王建海、郑福松、郑朝晖、郑晓东、王雪莲、项光平、郑植进、林秀忠、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浙江喜乐美服饰有限公司、曹晓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汉丁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