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22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袁永清,男,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代理。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离家外出,无法联系,原告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德志人民陪审员 孙文波人民陪审员 朱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齐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