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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春梅与杨光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920号原告高某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高某某150元。审判长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