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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百芙川纺织品(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芙川纺织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624号原告百芙川纺织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柳滩段增16号。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芙川纺织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