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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苗东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东东,男,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人苗东东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东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杰龙、代理检察员吴蓉蓉、被告人苗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2日晚,被告人苗东东伙同“黄毛”(另案处理)到诏安县梅岭镇,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家门口院子前空地上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38元。2、2016年2月13日晚,被告人苗东东伙同“黄毛”到诏安县梅岭镇欲共同盗窃摩托车,后“黄毛”到梅岭镇石城村,盗得被害人庄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黄毛”得手后,与苗东东在附近道路上汇合,二人共同骑乘该摩托车逃离石城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4元。3、201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苗东东伙同“黄毛”到诏安县梅岭镇,盗得被害人沈某停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41元。4、2016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苗东东伙同“黄毛”到诏安县梅岭镇,盗得被害人林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后林某丙发现摩托车被盗,迅速追赶,两人弃车而逃。在逃跑过程中,苗东东被当地村民抓获,并移交诏安县公安局民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987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林某丙。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苗东东具有累犯、多次盗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苗东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苗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乙、庄某、林某丙、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提取等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57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苗东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83元应继续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苗东东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东东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苗东东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7987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苗东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83元以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小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