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华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吴华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923号原告: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淑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茜茜,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玲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静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