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李小兵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李小兵,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唐纯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功利,营口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兵,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翼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负责人李刚,公司经理。上诉人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李小兵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与上诉人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并不无当。上诉人可在变更诉讼主体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永威审 判 员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杨名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陆玮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