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玉,陈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5号被执行人魏开玉,男,住湖北省荆门。被执行人陈水强,男,住福建省龙岩市。关于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应共同退赔被害人付连江经济损失人民币44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退赔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1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魏开玉、陈水强退赔被害人付连江经济损失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