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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30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田凤阳,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法定代表人陈恩,经理。本院执行的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12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进行了冻结,但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