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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第01631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已预交47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琰审 判 员  吴晓梅代理审判员  董桂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