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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连凤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凤,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875号原告李连凤。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蒋辛屯镇大香公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祝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凤与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天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红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