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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本奇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王本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50号申请人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尚书路188号。发定代表人陈明峰,经理。被申请人王本奇。370633196707308617。申请人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本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渔船一对(鲁荣渔51405、鲁荣渔51406)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本奇所有的渔船一对(鲁荣渔51405、鲁荣渔51406)予以查封。��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处分,不得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