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行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田康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康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康团。上诉人田康团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226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康团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行为导致上诉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无法年检,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行为违法,已造成上诉人生活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康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网上锁定上诉人的驾驶证,该行为属于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关职责而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恢复驾驶证编号为330250014623(准驾车型为A2)的电脑资料(删除“事故未处理”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