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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远亮与娄星区三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亮,娄星区三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487号原告李远亮。被告娄星区三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人刘新桂。委托代理人康洪峰,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亮诉被告娄星区三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亮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星区三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远亮负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求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