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倪勇与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勇,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03号之一原告:倪勇,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晓军,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荣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勇诉被告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案件已经生效,原告申请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解封。经查明,原告倪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倪勇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康复路的房屋及该���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钱相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 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