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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7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秋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729-2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王秋芳。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永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需要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秋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所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