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7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秋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729-2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王秋芳。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永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需要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秋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所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