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为金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34号罪犯李为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为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0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为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为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李为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经济损失已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监区调查表、收据、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为金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同时二个故意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且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为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