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杜金国与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国,宋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29号原告:杜金国。被告:宋广明。原告杜金国诉被告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杜金国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