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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杜金国与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国,宋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29号原告:杜金国。被告:宋广明。原告杜金国诉被告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杜金国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