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藏,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2民初6号原告:郑庆藏,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田市。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阿恰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李方云,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郑庆藏诉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与郑庆藏在新疆喀什地区签订借款合同,郑庆藏在喀什地区向该公司支付了借款,双方口头约定若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移送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并无管辖约定,而原、被告住所地及抵押物所在地均在本辖区,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该案有管辖权。对于申请人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庆波审判员陈艳审判员包建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吴东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