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催21号申请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135号特发保税综合楼201房。法定代表人刘中平,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000051/25066510号浦发深圳凤凰大厦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深圳凤凰大厦支行银行,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20日,收款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桦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