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伏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4号申请执行人伏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住第五师86团。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伏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1000元,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本院依法进行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